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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自治区民间事务协调处正式恢复工作,并着手处理行政管理委员会组建以来第一起民事纠纷案件——硝塘洼稻田水源纠纷案。
在与争执双方当事人了解纠纷情况后,民间事务协调处主任刘正琦、副主任张志仁带领协调处工作人员亲自前往争执现场进行了踏看。经过实地踏看和协调研究,民间事务协调处对纠纷案件作出了判决并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
在类似纠纷案件的处理中,民间事务协调处全体工作人员总是身体力行、履行职责,每一次都力求到达现场了解最真实的情况,根据真实的实际情况解决和处理纠纷,绝不偏袒任何一方,切实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尽心付出。
为了使地区群众进一步了解民间事务协调处工作事宜,更好地为地区群众处理和解决各类纠纷事件,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民间事务协调处相关人员组成及工作准则公布如下:
民间事务协调处是在自治区的直接领导下,遵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用果敢地区的民间习俗、乡规民约,根据自愿原则、说服教育方法,调解果敢区域内发生有关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执,促成当事双方达到协议和谅解,解决纠纷。包括婚姻家庭纠纷,产权纠纷、土地、山林、房产等,不包括法院受理调解的民事案件。
一、机构人员组成 刘正琦处长、张志仁副处长;委员分别是:普家庭、何自强、段 三、王庭志、李福寿、丰兆开、吴宽相,赵宏光秘书。
二、工作步骤
当事人首先要在所居住的保、社区、村、乡提出申请,请求自己居住的保、社区、村、乡帮助调解某起争执纠纷。在社区、乡双方尚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由社区、乡将某起纠纷的详细内容依书面材料上报民间事务协调处。民间事务调解处接收到社区、乡转来的纠纷案件后,通知双方当事人、证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前来诉说争执、引起纠纷的原因。
协调处工作人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复杂的纠纷到现场勘查、询问知情人、证人及查看物证。最后,依多方的意见为意见、证据为依据,公平、公正作出调解。
结果:一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而结束 ;二是未达成协议。不能久调不决,由民间事务协调处呈报上级审核未达成协议的案件后续会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裁决。
如上所述,民间事务协调处除了当事人特殊原因之外,不直接受理民事纠纷,就此调解民事纠纷,讲究事实、讲究证据。坚持以事实为依据,调解过程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